院士头衔的魔力可以有多大
院士头衔的“魔力”可以有多大
院士头衔的“魔力”可以有多大 更新时间:2010-3-1 0:08:20 熊丙奇 近日,一则题为《史上最牛的中科院院士——刘某某院士及女儿等诈骗经过和证据》的帖子挂满各大论坛,撰文者周惠实名讲述了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刘院士及其女儿以承诺为其办理探矿证为由收取100万元“办理费”,但事情最终未办成,钱亦未退回。对此,刘院士称自己并未参与交易,将会通过法律手段来讨回名誉损失。 刘院士“通过法律手段来讨回名誉损失”的表态,说明他是一个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可是,他的法律观念和常识似乎来得晚了一点。据报道,刘院士称,他自始至终都未参与到事件中,但其女儿刘非确有答应过周惠办理探矿证的请求,因刘非已是成年人,自己并未过问细节。刘院士表示,确曾有100万元进到他的银行卡中,但钱款随后已转走。而其女儿在接受采访时称,自己从未打着父亲名义做出承诺,托办人是自己通过父亲认识的朋友。 这就有必要来探讨“办理费”是什么费了。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这里的“办理费”,不是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探矿证办理费用,也不是委托中介办理的中介费,而是传说中的“好处费”。 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根据《价费字[1992]251号》规定的标准,大型矿山是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对于矿山企业进行变更而换领采矿证的,均收费100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因此,如果仅办采矿证,在政府部门所需不过几百元。 当然,由于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需提供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等文书,因此还需一笔准备材料的费用,有一些中介机构就负责此类事宜,但一般而言,费用最多上万元,如若几万元已经很高。2005年11月4日,桂林出版的《南国今报》曾以《私人矿主花费逾万落空探矿证办理费用昂贵令人疑》为题,报道了一起探矿证办理收费纠纷。 而“好处费”则是正规办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了。由于审批严格,采矿证也就奇货可居,大家可知正规办理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都派哪些用场。换言之,就是运作费用,可能涉嫌欺诈以及商业贿赂、官员受贿。作为资深专家,刘院士不可能不知道基本规定,以及这其中的奥妙。他的解释,显示他知道自己的女儿在做这类操作,而且在借自己的名义操作,可他却没有制止这明显违规的行为,而是纵容灰色交易、暗箱操作。至于其女儿说“自己从未打着父亲名义做出承诺”,也根本站不住脚,难以解释为何钱款要从父亲的卡里过。 一个院士的头衔具有多大的价值,在这起事件中,可见一斑。这犹如过去流传的以高干子弟名义行骗。要院士在这样的环境中自律,是十分困难的,唯一的办法,是将院士请下神坛,将院士头衔只作为学术荣誉,剥离其与利益间的关系。笔者还认为,有关部门应该顺藤摸瓜,以这100万元办理费的去向为线索,彻查采矿证办理过程中的灰色交易,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学权交易和学钱交易。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